2026年1月17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或《BBNJ协定》)正式生效。这份被联合国称为“里程碑式成就”的《协定》,是近几十年来首个全面、跨领域的海洋条约。
多位海洋问题学者在接受南海之声采访时都表示,《协定》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全球在共同应对海洋环境破坏、恢复海洋健康方面,迈出了重要的合作步伐,中国的积极引领作用值得期待。
中国始终发挥引领作用
“《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的达成也给了我们这样的信心,让人们看到一种希望,即使在当前政治经济充满动荡的背景下,各国仍能凝聚共识,展现行动合力。”印尼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国际关系部研究员穆罕默德·哈比卜在接受南海之声专访时,表达了对全球各国共同推进海洋治理的期待。
这样的共识,来之不易。从2004年开始《协定》谈判,历时19年的磋商,终于在2023年6月19日获得联合国会员国一致通过。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首批签署国,中国全程参与《协定》谈判,并同样成为《协定》首批签署国。2025年12月1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协定》批准书,也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成为缔约国。
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副庭长赫尔穆特·图尔克对中国在《协定》达成中的贡献,表示高度赞赏。他坦言,对于这样一个关乎全球利益的重要项目,达成共识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中国的大力推动,这项《协定》很可能无法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施余兵曾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和专家顾问,全程参与《协定》政府间谈判和缔约方大会筹备委员会谈判等相关工作。他指出,《协定》是对现有海洋秩序的重大调整,它所制定的一系列新规则,也将直接影响到各国的利益,各国一开始“争议非常大”,但中国始终在其中发挥引领作用。
“比如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是否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这一问题上,在谈判中存在很大分歧”,施余兵介绍,西方发达国家认为这些资源应该全部由开采方来获得,但发展中国家认为海洋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没有能力开采就不让其享用这些资源。
“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坚定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我们认为应当秉持维护各国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获取的海洋遗传资源,它的利益应该由全人类共同分享,最终这一原则被纳入《协定》”,施余兵强调。
《协定》执行需各国积极履约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第三个执行协定,《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以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标,聚焦深海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四大领域,为各国深海远洋活动进一步确立法律规范。
在施余兵看来,《协定》虽然已经生效,但更多的工作仍在路上。“一个条约的执行关键还是要看缔约国,缔约国能不能真正地去履约。”
施余兵表示,各缔约国需要对《协定》相关内容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去制定相应的管理框架并指导相关的实践,这些工作非常重要且任重道远。他特别指出,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前通过的两个协定不同,《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中专门设立了执行和遵守委员会,这个机构将要求各缔约国每年提交本国的履行情况报告,通过这种方式去监督、鼓励和促进各国积极履约。
图尔克认为,《协定》要求未来30%的海洋应该成为保护区,这对维护海洋健康很重要,更需要全球范围大规模的合作努力,他期待中国继续在《协定》执行中发挥积极贡献,“现在《协定》只是在纸面上,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明确,我确信中国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实施这项《协定》将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穆罕默德·哈比卜则对于《协定》生效后各国在海洋议题上的合作充满乐观。他强调,无论是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存在利益交汇和不同诉求,重要的是识别并凝聚共同利益,并将其转化为合作的基石。
哈比卜表示,中国一直在理念和行动上推行多边主义,并通过能力建设,帮助周边国家提升海洋治理与生态保护的意识。《协定》的正式生效将让各国更关注海洋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务实合作去实现共同发展,“我认为这就是前进的方向”。